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
更新时间:2019-05-0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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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可由原告选择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呢?这是因为:
第一,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来说,本来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允许原告在其所在地起诉,是对原告不利地位的弥补;
第二,因为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只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往往会出现由于原、被告不在同一地时而产生的原告不能参加诉讼的情形,这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被告所在地就是被告行政机关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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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
你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个人人身自由怎么办?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