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上网

更新时间:2014-10-1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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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将不公开审理案件排除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外,似乎没有必要再来探讨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然而,最近颇具全国轰动性、影响力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的一审判决书,被周翠丽律师上网...

  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将不公开审理案件排除在裁判文书上网之外,似乎没有必要再来探讨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问题。然而,最近颇具全国轰动性、影响力的李某某等人轮奸案的一审判决书,被周翠丽律师上网爆料所引发的争论。在此之前,据称北京海淀区法院也在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上公开该案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由此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究竟有没有违反法律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是否真正体现了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律本意与立法目的?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证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也可以上网公开这一论题。

  一、法律规定审理不公开的本意指的是阶段性的不公开

  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可否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目前的主流观点是持否定态度的。就连力主“将全国法院所有的判决书及时而不加修饰地在网上发布”的贺卫方教授,也不得不声明“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者除外”。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也可以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仅只是审理过程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并不意味着其所有活动及其结果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对周翠丽律师将李某某等人轮奸案一审判决书上网公开的评论中,仍有一些人持在法律上并无不妥的观点。周翠丽律师本人也认为:“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审理过程不公开,但是宣判是公开的,判决书自然也是公开的。我已经对姓名等个人信息,甚至是车库号、酒吧名字和地址等都处理了,尽可能保护隐私。”

  上述主流观点得到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肯定,而相反的观点起码说来是得不到最高司法当局的支持的。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法发〔2009〕58号)第五条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2010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第二条和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第四条也都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排除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之外。可见,按照现行司法解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可以上网公开是毋庸置疑的。

  问题是,司法解释的这种规定是否体现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律本意?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只限定于“审理”,而且法律还规定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所谓审理,就是案件立案之后至判决宣告这一阶段法官对案件进行阅卷、调查、评议等司法作业,包括庭前审理和开庭审理。而宣判就是审判结果的宣告,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论等内容,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宣读判决书。可见,法律规定审理上的不公开,只是判决宣告前的审理阶段的不公开。易言之,这种不公开属于时间概念上的阶段性不公开,并不是此类案件的审判的整个过程和整体情况的不公开。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不在审理阶段而是宣判之后的事,因此不应仅仅因为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就认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也不能上网公开。

  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的实质在于向社会公开

  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的宣告也必须公开。北京大学教授徐爱国认为:“公开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当事人公开。当事人应该知道案件进展情况,知道审判人员的名单,都属于这类公开;其二,向大众公开。判决书在网络上公开,审判现场直播,属于这类公开;其三,向特定群体公开。向政府相关部门通告,向媒体通告情况,属于此类。”那么,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究竟应该属于哪一种公开呢?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绝对不是指仅向当事人公开。如果是指仅向当事人公开,那么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审理就成为一回事了。因为,现代社会的不公开审理是必须向当事人公开的,绝不可能是历史上那种连对当事人都不予公开的所谓“秘密审判”!

  在笔者看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宣判与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审判在公开的面向上,应该是不存在本质区别的。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开审理案件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分别规定其不同的面向,而是一并规定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判。而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应该是无可非议的,因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当然也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其实,早在1957年最高法院给陕西高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20865号)中,就对此作了相当明确的答复。时至今日,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都是越来越注重和强调司法公开,难道在不公开审理案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判的问题上反而退缩不成?

  有的论者认为,宣判公开的受众范围有限,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受众则是无限的。因此不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公开宣判,不一定就可以网上公开其裁判文书。诚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与通过宣读裁判文书的宣判公开,确实在受众范围上有所差别。但这种的差别只是量上区别,其本质却是一致——都属于面向社会公开。其实,除了涉国家机密,当事人信息的保密主要是针对熟悉或当地的人。而且越是熟悉或附近的人越会对当事人的隐私等信息感兴趣,越会一传二、二传三地散布开来。一般人被熟悉圈或当地人以外的人知道审判情况,并不会对其造成什么损害。当然,裁判文书的网上公开,其受众也包括着熟悉圈或当地人在内。正是因为如此,才须隐去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属于审判结果公开

  与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相比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需经过两次技术处理,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第一次技术处理是在裁判文书制作时,这时需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淫秽情节等隐私隐去。最高法院“关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仍应向社会公开问题的批复”(法研字第 20865号)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制作提出的要求是:“审判人员在判决书中叙述犯罪事实时,对于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细节,应注意避免叙述,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应注意保密;为了保全个人阴私案件的被害人的名誉,对于需要省略而且可以省略的被害人名字,应注意省略。”本次的技术处理形成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但是其中还保留着与当事人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二次技术处理是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时。这是在第一次技术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隐去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尤其是涉案未成年人姓名、住址以及其他能够推断到其身份的信息。按照最高法院新近有关裁判文书上网技术处理的规定,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对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的技术处理原则是:隐去当事人的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但仍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这只是对公开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对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则应当更为彻底。鉴于《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可以查阅,因此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还必须隐去当事人的姓名。

  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立法目的在于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个人隐私或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利益,保证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不被泄漏从而避免国家、社会、当事人以及被害人等的利益遭受损害。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已经经过两次的技术处理,隐去了这些不宜公开的信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公开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只是审判结果的公开,主要公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及其理由,因而它并非原本意义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易言之,这种网上公开的内容比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所公开的内容更少,能够有效地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与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立法目的并不相悖。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审理不公开是阶段性的不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宣判公开是面向社会公开。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一是在案件公开宣判之后,二是与公开审判一样均属于向社会公开,并不违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况且,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须经技术处理隐去不宜公开的所有信息,理应不会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损害,与不公开审理规定的法立法目的并不相悖。因此,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不应成为该类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法律障碍。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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