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退检指的是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退回两次,两次补充侦查后还不满足起诉条件的,应当不予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月1日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备有效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因此,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符合我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定位。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具备充分的理论依据
1、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检察监督原则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诉讼监督)的一个方面体现。诉讼监督不仅仅是违法现象发生后的诉后监督,也包括诉前监督和诉中监督。支持起诉往往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支持一方当事人就民事领域中违法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于是提前介入民事诉讼,这就更有利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2、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
我国的民事诉讼属于职权主义模式,具有国家干预的浓厚色彩,具体表现为法院在程序的进行、开始、终了以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诉讼资料的收集方面拥有主导权。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的国家干预原则不仅仅是体现在审判活动中,还体现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司法机关,况且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既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监督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国家干预原则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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