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选举制与委任制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9-05-08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选举制和委任制,是目前我们选任领导干部的两种基本途径。如何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着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行,也关系着干部选任工作的质量和声誉,是一个不

  选举制和委任制,是目前我们选任领导干部的两种基本途径。如何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着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实行,也关系着干部选任工作的质量和声誉,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选举制,是指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选举各级组织的负责人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原则。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都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由选举产生。由于目前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我们党实行的还是代议制,还不是广大党员都能直接参与党内事务尤其是行政事务的管理,只能通过委任自己选出的代表行使具体管理权。因而,选举代表、选举各级组织的负责人,就成了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和行政管理、发扬党内民主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成了广大党员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党现行的选举制度具有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特点,公正的选举又成了党组织实行有效集中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因此,选举制多年以来一直是我们党选任干部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践的深入,人们民主意识的进一步增强,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和普及,选举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必将更为重要,更为广大党员所重视。

  委任制,是指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由上级指定、调动、撤换下级组织负责人(本文主要指应由选举产生的那部分负责人)的制度。这也是我们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一种干部选任制度。与选举制主要体现民主和下级群众的意见相比,委任制则主要体现集中和上级领导的意见。实行委任制,可以及时调整上级认为不称职或不适宜继续担任某一职务的下级组织的负责人,将那些更合适的人选安排到相应的岗位上;可以适应全局工作的需要,弥补定期选举和局部选举的不足;可以应付意想不到的人事变化,及时进行干部人事调整。这是一种比较便捷的干部任用制度,在革命战争年代和一些特殊的环境中,曾起过重要作用。

  但是,委任制毕竟主要是体现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虽然在委任之前,有关部门也对被委任者进行多方面的考察,也搞民意测验,但这与选举相比,其民主程度毕竟要小得多、间接得多,而且考察、测验的结果也只供内部参考,不是决定任免的唯一根据,甚至不是重要依据,其群众基础和民主基础当然也比选举方式小得多。党员群众对这些干部的监督也因无从落实而流于空谈。我们干部队伍中一直存在的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弊端,与这种制度有直接的关系。通过这种途径产生的领导干部在党员群众中的威信也往往逊色于那些由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因此,这种制度不应成为选任领导干部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page]

  其实,委任制的使用范围和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地位,在党章中一直都是明确的。1927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规定:“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机关得指定之。”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可以看到,历次党章都肯定了选举制是产生各级组织负责人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而委任制则是选举制的补充和辅助形式。它从属于选举制,使用是有前提条件的。选举必须按期进行,而委任则是可以使用,但不是必须使用的。

  尽管在党章中两者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是明确的,但现实生活中由于认识有误或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滥用委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据对一个地级市的调查,所属各县区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有半数都经委任更换过,有的一年多就更换一次;有的从出任乡镇主要领导到出任县主要领导,都是委任的;也有在这个地方落选后,很快被委任到另一个地方当主要领导人的。大量频繁的调动、委任,使得一些领导人的工作规划半途中止,短期行为在所难免,有的甚至眼睛向上,热衷于拉关系、找门子,讨好上级;也有的弄虚作假,好大喜功,哄骗上级。尽管被委任的干部中绝大多数都是德才兼备的优秀分子,但群众对过滥的委任是很有意见的,认为还是上面说了算,不经选举人而改变选举结果,破坏了选举的严肃性和神圣性;对委任的干部,常常说三道四,猜测背景,使得这些领导干部的威信受到很大影响。

  因此,实行委任制虽然是必要的,但要有严格限制。一是不能使其成为选任干部的基本形式和主渠道;二是使用时要谨慎,决不可因其便捷而滥用。在处马选举制与委任制的关系时,一定要把握好“适度”的原则。这种适度主要是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能选举的,具备选举条件的,一定要采用选举制,决不能用委任制代替;在下级党代会闭会期间,当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因各种原因空缺时,当确认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出了严重问题或因政治原因、群众基础、个人品质、身体条件等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时,可由上级党组织委任新的负责人;在下级刚开过党代会后,不宜使用委任方法,搞频繁调动;对在本地或外地落选的干部,重新委任时应特别慎重;对经选举产生的领导人,在其任期未满时,尽量不要撤换或他调。总之,应尽量减少委任。可委任可选举的,一定要进行选举;可委任可不委任的,坚决不委任,以真正体现选举为主、委任为辅的干部选任原则。[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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