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
更新时间:2019-05-07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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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如下: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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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与伤残等级对应级别
医疗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一级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评定标准对应的伤残级别
工伤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伤残情况和劳动能力来评判的。根据相关规定,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一到十级的严重情况依次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