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交流制度执行中的弊端
更新时间:2019-05-07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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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
《国家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制度中并没有强行规定所有岗位所有公务员都要在进行交流。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却被机械地理解为三五年必需交流。本人认为这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有百弊而无一利,而且存在空前的人才浪费现象。
随着社会进步,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公务员岗位也是这样。不同的机关对人员的要求不一样,一个机关内部各部门也存在不同的分工,各部门对专业的要求也不一样。你可以让一名搞计生管理的同志去治病救人,但这样做的后果是很容易想象,轻则误了诊治,重则害人性命。也许这名公务员个人很努力,但效果呢?后果呢?你可以让一名做统计学的同志去从事乡级行政管理,但这样做会让乡民们无所适从。他知道这个季节收割的是稻子还是麦子吗?知道蚂蚱和蝗虫有什么不同吗?知道菜油是从菜花里来的还是从菜籽里来的吗?
让钱学森去搞生物工程吧!让卫青去发放军饷和修史吧!不但累而且荒唐!国家是进步了,但什么叫知人善任、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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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轮岗制度的实施意见法院
法律分析:交流往往是到外单位,也是提拔使用的前兆。轮岗往往是内部解决,为的是避免形成关系网,是正常的工作转变,是必需的,一般10年轮换一次。不过,实际上执行的不好。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轮岗。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处级干部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满15年,局级干部在同一局级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一般应交流轮岗。
干部工作岗位的干部应加大交流轮岗力度。
法院对工作不合格交流轮岗制度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对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都可以向上一级有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要向法院提交上诉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