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16-03-16 14: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自己或者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者资格。所谓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能力和资格。那么,我国公务员依法享有哪些权利?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公务员作为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者,国家有权要求其尽职尽责,同时国家也要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保障。外国公务员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其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二是这种工作条件的保障是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的。

  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条件的保障。工作条件的保障是指公务员为了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有权要求一定的工作条件作保证。没有一定的工作条件,公务员就无法很好地执行公务,完成其工作任务。良好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正常履行公职、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效率、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条件主要包括办公地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通讯联络工具、交通工具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等等。公务员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另外,公务员所需的工作条件也是随着社会经济与科学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的,例如现在随着电脑的广泛应用,电脑是办公必备的工具,提供电脑就是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之一。

  公务员工作条件的保障应与公务员的职责相适应。公务员有权获得的工作条件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所应当具备的,其所应当获得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履行职责为限。

  首先,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即公务员如果没有该工作条件就无法正常履行其职责。例如,从事海上缉私的公务员,其所必须的工作条件是需要一定马力的缉私艇、配备可以保卫自己与打击罪犯的武器、与陆地联系的通讯器材等。如果没有这些工具与器材,从事海上缉私的公务员就无法开展缉私活动。

  其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不应超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范围,超出履行职责的需要而提供的工作条件对于公务员完成工作任务并无裨益,也容易造成腐败。

  再次,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应当是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所需要的,即公务员只能够在履行职责的期间内使用这些配备的工具、器材等,例如,公务员的交通工具只能在公务员履行职责期间使用,公务员下班后,不得将其用于私人活动。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该权利是指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常任制,公务员一经任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被称为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外国公务员法无一例外,都规定了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规定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的原因是:

  第一,这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和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需要。一般而言,外国公务员实行职务常任制,不与政党共进退,职务的变动仅仅限于少数政务官的范围之内。这就维持了政局的稳定,保持了国家行政管理的连续性,有利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虽然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实行西方的多党制度,但是实行公务员职务常任制同样有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保持国家管理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第二,这是保证公务员公正履行职责的需要。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可能触犯某些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这些个人或集团就有可能凭借权势对公务员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或压力,甚至加以迫害,其结果就是公务员被非法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务员正常有效地执行公务,公正无私地履行职责,法律就必须为公务员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公务员免受非法的惩处,能够顺利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这是现代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化、专业化的需要。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要维持国家机器的良好运转、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就需要有一大批的专业人士从事国家管理与社会管理。公务员在固定的职位上工作,时间长,经验与知识的积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丰富,这是国家管理所需要的。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有利于各种复杂问题的顺利处理,有利于各种复杂、专业工作的完成。

  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内容包括:

  第一,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或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的情形或事由。公务员的免职的情形一般有:转换职位;晋升或者降低职务;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等。公务员降职或处分的事由主要是指违反公务员纪律的行为。公务员辞退的事由主要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第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定过程。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公务员一方面基于公务员的身份产生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职责,另一方面基于自然人的身份产生的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基于其劳动具有要求国家支付对价的权利。获得工资报酬权与享受福利保险待遇权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是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保障。公务员的工作是国家和社会不可缺少的有效劳动,没有公务员的辛勤劳动,就没有国家正常的运行,经济和社会活动将会陷于无序状态。因此,公务员应享有与其地位和作用相称的经济权利。同时,公务员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也是一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促使其圆满地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激励措施。

  公务员的劳动报酬,在我国一般表现为工资,它是社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个人的消费品的货币表现形式。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得以维持生活的必要条件,是公务员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合理反映。公务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的津贴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公务员的工资报酬与私人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同,公务员虽然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但是在工资报酬标准上,公务员没有协商请求权和决策权,也即公务员不能与国家约定自己的工资标准,国家单方面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报酬标准。公务员有获得工资报酬权意味着公务员的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但是,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其内容是: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应当予以补休;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公务员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

  首先,公务员参加培训是宪法的要求。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的学习权利同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是一致的,或者说,公务员的学习权利,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公务员身上的具体化。

  其次,公务员参加培训是现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对公务员提出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国家管理的事务不断增加,公务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及工作环境也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公务员的工作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科学性的特点,公务员只有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充实、不断提高,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最后,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务员为了求得自身的发展,也要求有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以补充更新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挖掘自己的潜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才能够履行职责,胜任工作并创造性地执行公务。

  另外,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是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参加培训也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需要。

  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培训权,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是设定公务员这项权利的直接依据,作为公民,可以根据这项权利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而作为公务员来说,他们更有权利向本机关或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因为公务员是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具体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他们对于本机关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情况最了解,对于国家管理活动各个环节上的缺陷比较清楚。因此,强调公务员的这一权利,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各级机关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任何机关的领导人都不能压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

  所谓批评,即指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的活动。开展批评,是公务员责任心的体现。建议则是公务员对改进工作提出的意见,是公务员主动性的表现。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权,包括几层含义。一是批评建议的对象。公务员既可向本部门或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向其他部门或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是批评建议的内容。公务员既可就与自己工作、权益有关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领导人的工作方式和作风等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三是批评建议的形式。公务员可以用书面的、口头的或其他合理的形式在任何时期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处分决定和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等)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的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或者违法、违纪、失职及渎职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规定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十分有必要的。首先,允许公务员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利于纠正公务员处分工作中的失误和不当,保障与救济公务员的权利,防止个别负责人对公务员打击报复。其次,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讲,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是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国家管理活动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都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提出申诉的程序是:公务员对本人申诉范围内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7、申请辞职。

  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时,国家允许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可以辞职,就赋予了公务员一定的选择职业的权利。国家赋予公务员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调动、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增强人事管理的生机与活力。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的不同,其实现辞职权的方式和程序与一般从业人员的辞职权不同。公务员的辞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

  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除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公务员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使得公务员的权利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体现了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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