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制公务员出现
更新时间:2019-05-06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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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聘任制公务员出现《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
聘任制公务员出现
《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专家解读
《公务员法》规定,金融、财会、法律、信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选择以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通过相关选拔进入机关工作。同时,机关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也将通过聘任制的方式吸收具有相关技能的求职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求职者被录用为聘任制公务员,应与相关部门签订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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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干部身份退休规定
聘任制干部退休按工人身份。
事业单位退休和职工干部身份没有关系的,退休主要是根据你的工龄和你的职称算退休工资的,聘干不能等同干部,聘干还是职工身份,男的没有区别,女的就有区别了,女的是50周岁退休。
如果是正式干部身份,那就要55周岁退休。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1、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2、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3、聘用期限;
4、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5、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法院聘任制人员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