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原国土资源局干部出狱后再受贿被判缓刑

更新时间:2019-05-06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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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受贿罪曾经被判刑入狱的江西省吉安县原国土资源局干部龚伏金,竟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出狱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7月25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龚伏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因受贿罪曾经被判刑入狱的江西省吉安县原国土资源局干部龚伏金,竟在取保候审期间及出狱后两次收受他人贿赂。7月25日,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龚伏金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龚伏金原为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2005年10月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7月,龚伏金获准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释放数日后,李某为感谢龚伏金之前的“关照”,送给龚伏金人民币1万元,并称为其“压惊”。

  法院还查明,2008年,龚伏金出狱后不久,李某再次以补贴龚伏金买房子和孩子读书为名,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其“笑纳”。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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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怎样服刑,朋友因为犯法被判缓刑了,被判缓刑的话是怎么服刑的?
一、被判缓刑是怎么样执行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罪犯被判缓期执行后,可以回户籍所在地,也可以留在本地服刑。判决生效之日起,必须在十天内到达户籍所在地或本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道并办理手续。并在三天内到达指定社区进行考验期内的矫正。如果罪犯不准时报到,司法行政机关将进行调查,然后把情况上报给法院。法院会取消逃避缓刑人员的考验期,然后执行原刑罚。 二、缓刑的相关规定 (一)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累犯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三)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三、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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