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禁对外投资
更新时间:2019-05-06 02: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办法》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办法》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办法》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日常管理、处置等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出建立报告制度、监督检查等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一)办公用房等房屋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
(二)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处置;
(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
(四)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
(五)其他重大事项。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对外借款
法律分析:行政事业单位能借款给个人。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借款人办理退休、出国、调动、离职、辞职、外单位挂职等事项的,先核实借款情况,对还未核销的,要先归还借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人借用公款时,必须规范填写“借款单”,列明借款用途、数额和承诺还款时间,大额资金借款须附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