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辞退条件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05-26 08: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在岗职多年比辞退,法律法规规定怎样补偿?
被开除,是否有补偿金,分以下情形:
一、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情况,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