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损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行为

更新时间:2019-06-10 14: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某县村民袁某从深圳打工返家,下车之后是深夜,因有急事,赶夜路步行回家。当袁某经过邻村村民谢某的西瓜地时,守夜看瓜的谢某捉住袁某,说袁某偷走了他家的西瓜,并将袁

某县村民袁某从深圳打工返家,下车之后是深夜,因有急事,赶夜路步行回家。当袁某经过邻村村民谢某的西瓜地时,守夜看瓜的谢某捉住袁某,说袁某偷走了他家的西瓜,并将袁某送到乡派出所,找到其表兄民警李某报案。李某遂将袁某捆在大树上,并加以殴打,造成袁某的轻微伤。后李某又要对袁某“罚款”400元(并未作出书面处罚决定),袁某称没有钱。于是李某和谢某带着袁某到袁某家中取走了黑白电视机和电风扇各一台,冲抵“罚款”。袁某伤好之后,向县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县公安局在法定的两个月期间没有作出决定,也没有答复。袁某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认为,袁某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对这一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因为要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殴打以及侵夺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以于袁某的请求不予以受理。本案中袁某只能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其中第4条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事实行为的规定;第5条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不能通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来确认行为的违法性,因为二者的受案范围只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那么如果行政机关对暴力行为等损害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实行为不承认,受害人应当怎样提出自己的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同时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需符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明显不当的等。注意事项是撤销后,重新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能和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
行政机关自行变更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改变行为,即被告在诉讼中撤销或完全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二是部分改变行为,即被告部分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 (一)息诉考虑; (二)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三)现实考虑; (四)社会需要。
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伪证是什么行为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 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行政服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
律师解答动态
你好,根据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的。
详细咳哟向鼎湖区的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证中心)了解相关情况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分钟前
先看当初报课时有无签订协议,若协议里没约定这些费用,对方要求不合理。你可与对方协商,表明自己未享受课
你好,这边是想申请退款吗,是否成年了
您好,请您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