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4-06-1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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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必须通过其中的各个具体机构来承担这种责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即依法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直接负赔偿义务的机关。依照国家赔...
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必须通过其中的各个具体机构来承担这种责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即依法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直接负赔偿义务的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8条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包括: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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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有: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等等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包括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受理赔偿请求、交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不同情况有所不同。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需要对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机关。一般是由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来赔偿;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上述机关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