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9-06-10 14: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赔偿起诉状原告:马秀萍女生于1956年1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玉林里社区17号楼地下室3号联系电话135917004980411---66005470被告公安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 马秀萍 女 生于1956年1月1日 汉族 高中文化

  现住 北京市丰台区 右安门玉林里社区17号楼地下室3号

  联系电话 13591700498 0411---66005470

  被告 公安部

  住所地 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14号

  案由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案

  原告(被害人之女)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依法办理刑事案件《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不但侵犯了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也由此导致了多起下级公安机关的不法分子疯狂报复陷害被害人家属的违法犯罪案件,加重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害,故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害人之女)八年百余次进北京催要《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办案结果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等);

  三.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草菅人命盗器官的行政性为违法;并要求追究本案的组织策划者的法律责任;

  四.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大连市公安局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80万元人民币;

  五.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违法串通联合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住宅、非法侵犯被害人之女人身权并实施暴力非法拘禁、非法使用警械(粗铁链子)将其捆锁长达104天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追究本案组织策划者的法律责任;

  六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赔偿20万元人民币、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人民币;

  七.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受害人、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马秀萍指定专门鉴定机构为其做伤残等级鉴定;

  八.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原告(被害人之女)15天(2004年3月8日--3月23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九.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暴力非法拘禁原告(被害人之女)12天(2008年3月9日--3月21日)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十.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大连市公安局赔偿原告(被害人之女)2005年5月25日被其机关的暴徒动用警棍暴力殴打致伤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费和返还被抢物品;

  十一.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大连市公安局立即撤除野蛮安装在原告(被害人之女)在大连市西岗区住宅内的“动力电”,恢复“民用电”,停止迫害犯罪活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年5月8日的上午9时许,赔偿请求人马秀萍(被害人之女)来到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安门东14号公安部办公大楼所在地,在该楼的传达室向赔偿义务机关公安部法制办的女警官(名字问而不答、警号:002629)和男警官(湖北籍)(名字问而不答,警号:198740)递交了请求赔偿申请书。但公安部法制办在收到赔偿申请书至今已四个月了,即不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也不对受害人(被害人之女)予以国家赔偿,故申请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起诉。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令出惟新、言出法随!

  然而,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草菅人命,公安部纵容包庇、压案不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2000年8月14日傍晚5时30分许,大连市公安局的干警王吉臣(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华西路派出所所长)奉命率众近20名警力伙同大连市120急救中心、大连市第三医院制造了一起影响极坏,情节及其恶劣的“草菅人命盗器官”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马洪举,68岁(大连市国有企业退休的高级工程师)被警察谋害而死后,又被偷偷的残忍的剖胸开膛了!(大连市公安局受理控告申诉意见答复书为证)。

  (见附件三: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120、大连市第三医院草菅人命盗器官的共同犯罪窝案!)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在当地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市委市政府信访办、辽宁省省公安厅控申处、辽宁省省检察院举报中心、辽宁省人大信访办、辽宁省省委省政府信访办等四处呼号控告,竟没有一个职能部门能引起关注,更何谈依法调查处理!

  2001年9月10日被害人家属一行四人首次进京控告举报,公安部信访处在被害人家属紧锣密鼓的控告下,于2001年12月迅速立案侦查,即: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并口头承诺要依法处理并督办此案。

  可是,公安部信访处一直没有依法处理此案,只是在二零零二年元月八日口头告知被害人家属:“这是市政府的行为,回去找市政府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尽管被害人家属常年紧追不舍的向被告催要办案的书面答复,但被告一直采用口头答应督办,实际上却消极拖延不予答复,一年复一年,办案人员不知是什么原因调换了一位又一位,竟没有一位能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page]

  “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执法,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大事化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

  这是一起众目睽睽之下的赤裸裸的草菅人命盗器官疯狂掠夺有限资源、影响极其恶劣的暴权政治的犯罪!

  由于被告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一桩桩一件件由下级公安机关的不法分子疯狂的、肆无忌惮的打击报复和毫无人性的迫害被害人家属的违法犯罪案件,

  由于被告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一.北京公安机关、辽宁公安机关、大连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法串通侵犯被害人之女的人身权,非法拘禁原告(被害人之女)十五天(3月8日--3月23日)的违法犯罪:

  2004年3月8日下午2时许,原告(被害人之女)在中纪委信访办控告举报归来的路上,顺着胡同走到公交车站遭到了地方劫访人员的尾追堵截甚至追随着原告上了106路公交车,并在公交车上利用手机联络其它劫访人员快来“捉拿”原告,称“一个人弄不了她(马秀萍)”,引得众多乘客的眼睛一起盯上了原告,无奈,在崇文门一站(同仁堂医院附近),原告快速下车向路边巡逻的北京警察(男,警号:020185 )求助,然而,该警察见到劫访人员从衣兜里掏出了“公安部”的名片(长约4厘米、宽约2厘米、淡黄色),便听从了劫访人员的安排,动用了北京警车将原告(被害人之女)从北京宣武区载到了北京东城区的“东郊民巷派出所”里,并立即非法剥夺了被害人之女的人身自由!

  两个多小时后,又由一名辽宁省公安厅控申处的警官率领着七、八名劫访壮汉驱车赶到,将原告(被害人之女)粗暴的从“东郊民巷派出所”架至大连市公安局的警车里,非法押解到了市政府驻京办“陶然大厦”。夜里市政府的人员又对被害人之女又实施了丧尽天良的剥夺睡眠权的迫害手段!

  次日上午又被大连市公安局的干警强制遣返回大连,非法拘禁在大连市付家庄劫访站,并动用数名公安巡防人员每日24小时轮班不离身的严密看押。

  对于这起违法犯罪案件,大连市检察院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竟对受害人(被害人之女)说:“这个不属于非法拘禁,这是保护你,怕你出事儿。”拒绝立案受理!

  由于被告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二:光天化日之下的白色恐怖、皇城根脚下的暴力犯罪:

  2005年5月25日(国家《信访条例》实施不足月),早上9时许,原告(被害人之女)刚刚反映问题从国务院信访办大厅走出来,便遭到了市政府劫访人员的非法拦截,暴力将原告拖进停靠在胡同里的大连市公安局的警车里,两暴徒(中年男子)握警棍劈头盖脸的打了下来,当即将原告(被害人之女)打躺在满是污水的警车里,遍体鳞伤,暴徒又暴力抢走原告随身所带的身份证原件,手机内的北京大众卡以及考有控告“草菅人命盗器官案件”的原始证据的软盘、日记本、及学习资料;警车的后排上做着一位40多岁的中年妇女一边观看殴打一边咬牙切齿的一摞一摞地撕毁着原告的控告材料,暴徒又暴力威逼被害人之女写出十一个字的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在去北京上访”。

  该案虽然在国务院信访办、中纪委信访办、公安部信访办常年不懈的坚持控告,至今未果!

  由于被告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三.大连市公安局的不法分子暴力非法拘禁原告(被害人之女)十一天(2008年3月10日--3月21日):

  2008年3月10日中午11时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门外,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被大连市政府人员潘某、大连市公安局干部赵己愧率领特警和动用警车强制将其抓到大连市政府驻京办的“侨园饭店”地下室,一路上在警车里赵某发令特警用早已备好的布袋将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的头部套住,被其奋力扯掉,强烈抗议侮辱!

  在地下室,赵某又手握盛有饮料的瓶子(1.5L)抽打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头部的左右太阳穴位,顿时,其头晕目眩、双眼金星乱窜、头部和耳窝嗡嗡作响,赵某又飞起一脚狠狠地踢在了被害人之女的左腿膝盖骨上,一阵刺骨的痛疼,被害人之女摔倒在了水泥地上。晚上,又被大连市特警强制遣返回大连,将其关押在甘井子区私人旅社“倩倩旅社”,非法拘禁11天。

  本案是发生在被害人之女和其子张玉峰(大学本科、来京务工)已经在北京居住一年多的时间里,并且母子都持有北京的暂住证!)。

  此案虽反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办,但该处的工作人员对受害人(被害人之女)说:“我们管不了你的事,你还是找国务院信访办吧!”

  由于被告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四.实施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动力电”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丧失人性的迫害:

  野蛮在原告(被害人之女)的住宅楼外的“顶层平台”安装“动力电设置”,(被害人之女的住宅楼共七层,住在六楼)不法分子将强电流线引进被害人子女的住宅内,电源的总开关却设在楼上(七楼)和楼下(五楼)的住宅内(被收买的帮凶),实施电雷辐射、电磁辐射、强电磁场等迫害,并非法撤掉了被害人之女的生活“民用电” ,被害人之女无数次与房屋产权单位交涉要求:“撤除动力电,恢复民用电”!均遭无理拒绝,该产权单位姓高的电工理直气壮地对被害人之女说:“这是国家要求对你这样安装的,找国家去!”

  关于这桩报复陷害案,原告(被害人之女)无数次在国务院信访办、公安部信访办,中纪委信访办反映,国务院信访办的接待人员让原告找电网,中纪委信访办的接待人员推原告去国务院信访办和公安部信访办,公安部信访办接待人员口头答应责令拆除,实际上则采用的是不理不睬的行政行为!致使被害人之女及其子的身体免疫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被迫流离失所,四处借宿!

  《电离辐射》:指一束束微观粒子的发射(释放)过程。这些微观粒子包括电子、质子、中子、光子、介子,某些质子核或某些原子核:[page]

  电离辐射在人体组织内释放能量,导致细胞死亡或损伤。在某些情况下,细胞并不死亡,但是变成非正常细胞,有些为暂时,有些为永久的,那些非正常细胞甚至发展为癌变细胞。大剂量的照射将引起大范围的细胞死亡。在小剂量的照射下,人体或部分被照器官能存活下来,但是最终导致癌症发病率大大增加。受照损伤范围依赖于照射源的大小,受照时间以及受照组织。受低剂量或中等剂量的照射的伤害并不能在几个月甚至是一年中显示出来。例如,因照射引起的白血病,受照与发病的潜伏期为二年。肿瘤潜伏期为五年。这种影响甚至可能传到下一代,导致新生一代畸形, 先天白血病.....

  《电磁辐射》:电磁辐射包括光波、热波、无线电波、微波、紫外线、x线,γ线等传播模式: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 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

  2、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组织发育、骨骼发育、视力下降;肝脏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性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

  由于被告的纵容包庇、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了:

  五.国家工作人员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控告人(被害人之女)身体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件:

  这是一起被中纪委信访办值勤民警张金海(东城区交道口派出所警察)唆使他人暴力殴打造成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身体伤害的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对控告举报人疯狂打击报复陷害案;也是一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

  2008年6月11日早7时许,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正在中纪委信访办门外排队等候反映地方政府实施暴权政治的重大案件。举目望去.见一摆地摊卖“中纪委文件”的(扮装),被害人之女走向前欲买一份,突然该摊主(中年男子)猛地从地上跳窜了起来,冲向被害人之女便打,抽打其面部,当即其面部红肿,边打边骂:“操你妈!打死你!叫你告!叫你坏!”随即,又抓起折叠铁凳抽打被害人之女的胳膊,造成其胳膊软组织破损失血,被害人之女挣脱殴打,跑到邻近小卖店欲打电话报警,卖店的业主却按住电话不让报警,被害人之女又跑到远处的卖店电话报警,在等待救助时,暴徒又手握木棒追了过来,正在这时,有三个上访的熟人(一男两女)走到了被害人之女的面前说话,间接地制止了暴徒的连续犯罪。

  20分钟后,警车迟到了中纪委信访办的门前,暴徒见状佯装逃窜,警察见到在前面奔跑的暴徒也没有去追,建议被害人之女(受害人)先在中纪委信访办登记反映问题,等过两天再去所里做个挨打笔录既可。然而,警车刚刚撤走,暴徒又大摇大摆的返回到了中纪委信访办的门前,与该信访办的执勤民警张金海眉飞色舞的又说又笑,好不畅快!!

  被害人之女(受害人)听从了东城区“交道口派出所”出警警察建议,本想第二天的下午去派出所做被打伤的笔录,然而,次日,6月12日下午1时许,在车流、人群川流不息的公共场所,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处”的胡同街头,再次遭到了这名暴徒的暴力追打,边打边骂,重复着昨天实施暴力犯罪时的辱骂,不堪入耳!丑陋凶恶,犯罪的气焰嚣张到了极点!

  被害人之女(受害人)再次挣脱殴打,快步走到小卖店欲打电话报警,其业主同样按住电话不让打,暴徒追到卖店抓起拖布棒就打,将拖布棒打断,被卖店业主夺下扔掉。被害人之女(受害人)走到路边的帽式公共电话求助,一遍、二遍、三遍,就是不见警车的出动,“右安门派出所”的女接线员更是态度蛮横的扔掉了话机(警号:042150),难道,“右安门派处所”与此次“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身体伤害的故意伤害案”有着利害的关系?!为何接到伤害案件的报警却拒绝组织警力赶仆现场?!

  因为警察拒绝出警,导致犯罪分子打累了,骂累了,这才耀武扬威的扬长而去!

  由于连续两天在不同的中央信访机构门前,在大庭广众之下遭到同一名暴徒的暴力殴打,被害人之女(受害人)的人身不仅受到了伤害,精神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愤怒、耻辱、无助,坐在那里无法行走,泪流雨下.....最终,在七、八个求助电话的呼叫以及在丰台公安分局投诉中心的介入下,经过了长达2个半小时的时间,右安门派出所的警车终于缓缓的驶来。

  被害人之女(受害人)经北京市协和医院诊治证明: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头部、腰部、右小腿、右前臂、右大腿)。

  经过一个星期的治疗后,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如果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规定“在伤后24小时内作伤情鉴定,而不是经过了一个星期的治疗后,是不会出现如此的鉴定结果,法医也批评了办案人员违法做鉴定的违法行为。

  然而,就在本案进入到了立案、侦查. 取证阶段的第十五天,6月27日下午三时许,被害人之女(受害人)母子被北京市公安局的干警王文斌(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所长)及干警刘志强(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指导员)在上级公安干警的带领下,由数名警察堵在了被害人之女及其儿子张玉峰在北京的居住地:

  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三区15号楼地下室亚兴旅社门前,将在北京已居住一年多的母子二人强制抓进了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并立即非法剥夺了母子二人的人身自由。

  (见 最终导致了六.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违法串通联合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住宅、滥抓滥捕遵纪守法的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并实施暴力非法拘禁、非法使用警械(粗铁链子)将其捆锁长达104天的骇人听闻)。

  12月11日,被害人之女(受害人)来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派出所”索要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结果,办案人“恒宇”态度生硬的对受害人说:“口头告知你,我已经把姜青之(行凶暴徒)行拘十天了。”受害人说:“那您就给我一个书面的通知吧。”办案人眼睛一瞪:“你要什么书面的东西?治安案件没有!刑事案件有!”次日12月12日,受害人(被害人之女)来到了东城区“交道口派出所”索要伤害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到的答复竟然是:“没抓着人,破不了案!”民警“高建”如是说。[page]

  也就是说,这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唆使他人实施暴力殴打行为造成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身体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不了了之了!!!(国家工作人员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控告人(被害人之女)身体伤害的故意伤害案件现已进入到行政诉讼上诉的程序中,受理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公安部信访处的工作人员纵容包庇、压案不办、不依法履行法定的职责,最终导致了:

  六: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违法串通联合大连市公安局滥用职权、非法侵入住宅、滥抓滥捕遵纪守法的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并实施暴力非法拘禁、非法使用警械(粗铁链子)将其捆锁长达104天的骇人听闻。

  在世界政治文明的潮流浩浩荡荡的今天,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公安分局的干警和大连市公安局的干警却违法串通共同上演着一场血腥镇压来京务工来京控告地方政府暴权政治的公民的悲剧!

  (一).北京市公安局的干警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非法侵入住宅、滥抓滥捕:

  2008年6月11日早7时许,在中纪委信访办的门前,众目睽睽之下,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被中纪委信访办值勤民警张金海(交道口派出所的警察)唆使他人暴力殴打,边打边骂:“操你妈!打死你!叫你告!叫你坏!”第二天,6月12日下午一时许,光天化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的胡同街头,又是这个暴徒再次追到此地对受害人(被害人之女)实施暴力殴打,边打边骂,重复着昨天实施暴力犯罪的辱骂,不堪入耳!

  正当这起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唆使他人以暴力殴打行为造成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身体伤害的故意伤害案处在立案、侦查、取证阶段的第十五天,6月27日下午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的干警王文斌(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所长)及干警刘志强(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指导员)在上级公安干警的带领下,由数名警察堵在了被害人之女及其儿子张玉峰在北京的居住地:

  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三区15号楼地下室亚兴旅社门前,将在北京已居住一年多的原告母子强制抓进了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并立即非法限制了母子二人的人身自由,其中有位民警兴奋的对他人说:“抓了一个大的!”

  控告举报人马秀萍是《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被害人之女,持有北京的暂住证;

  其子张玉峰,大学本科,来京务工,持有北京的暂住证。

  三个多小时后,北京公安干警王文斌又出动警力,非法侵入到被害人之女的住宅,将其房屋内所有的生活物品,强制的装入在大连市政府驻京办的警车里,连人带物粗暴的交给了大连市政府的劫访人员!

  北京市公安局的干警滥用职权,滥抓滥捕遵纪守法的公民,非法封闭守法公民的合法住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大连市公安局的干警滥用职权,暴力非法拘禁,违法使用警楔粗铁链子将控告举报人(被害人之女)捆锁长达104天,丧失人性的摧残骇人听闻!

  由于北京公安干警滥用职权的违法犯罪,导致了一起丧尽天良的重大暴力非法拘禁案:

  从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派出所押解到大连市政府驻京办的“侨园饭店”地下室的原告母子二人,在此被非法关押两天两夜后,6月30日,又由“草菅人命盗器官案件”的加害机关大连市公安局的警察强制遣返回大连,立即将二人非法关押在了大连市甘井子区私人旅店“宏苑旅社”,由数名公安巡防人员严密看押,原告之子张玉峰再三要求:“还我们无辜自由!”均遭无理粗暴的拒绝。

  在此,母子二人倍受着“电雷辐射”及“电磁辐射”的伤害。

  十二天后,7月9日下午2时,大连市公安局的警察以欺骗(解决去北京控告的案件)和暴力手段,又将被害人之女马秀萍关进了大连市公安局的精神病院(大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并对其实施了丧失人性的非人折磨:终日动用警械粗铁链子将其手脚分别捆锁在肮脏的铁床两端,整个人被束缚在了铁床上,不准下床走动,无论是吃饭还是大、小便,也不得打开铁链子,床下的脏塑料盆就是被害人之女的便盆,丧失人性的摧残长达三个月之久,因被暴力久锁,肉体上的摧残精神上的折磨,使其造成肉体上和精神上的难以忍受的痛苦和损害,痛不欲生!

  该精神病院以“你太固执了,需要进行全身性的‘调理’......只要你不在去北京上访,就可以放你出去!”当遭到了被害人之女义正词严的拒绝后,该院动用了有害“心脏、肾脏”、有害“视力”,严重抑制“中枢神经”的药物对其进行摧残,该院的“张红”管教更是赤裸裸的喊到:“既然能把你弄进来,就有办法整了你!”于是,每天要被强制口服说不出名字的黄色的、白色的药片,“你不吃药,就叫三个男精神病患者把你摁倒灌下去!”在药物的毒害作用下,被害人之女心跳加速,呼吸困难,四肢不能动弹,渐渐地失去了知觉,真可谓“软刀子杀人”不见血啊!

  每天,如何藏扔掉致残的药物已是被害人之女必须面对的残酷的而又必须自救的现实!

  每次见到前来看望女儿的饱经沧桑的白发苍苍悲愤难平的70多岁的母亲;

  见到母子相依为命,耗尽原告一生精力供儿进高等学府归来,因遭“株连九族”的疯狂报复,至今难以就业的面色灰暗无光愁眉不展的儿子,心如刀绞、悲愤交加、彷徨无助、潸然泪下......

  原告认为,公安机关的干警不仅要为违法犯罪受到法律的惩罚和教育,更要对受害人(被害人之女)及受害人的家属的精神损害做出合理的赔偿。[page]

  最终,在被害人之女作出了违心的“保证”:“保证今后不在去北京控告举报”。该院才将其释放(2008年6月27日----10月8日)。

  为了催要《公安部公办访(2001)4250号案件》的处理结果,

  八年来,被害人之女进京百余次,在中央各信访机构(国务院信访办、中纪委信访办、最高检察院举报中心、公安部信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等)弘扬正义,鞭挞黑暗,追讨公道和说法;

  八年来,被害人之女不畏强权,坚持真理,百折不挠,宁死不屈,顽强地与邪恶作斗争;

  八年来,被害人之女始终坚持依法上访控告,自觉维护国家的信访秩序,没有发生一起因信访机构的官员不作为,而出现的过激行为。相反,还制止了多起群访群众欲围攻国家机关大楼、中南海、天安门等过激事件;

  八年来,被害人之女在互联网,人民网的强国论坛,反腐倡廉论坛等以笔名《替父申冤》,坚持法治社会,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爱国爱民,为广大的弱势群体鼓与呼,不为名利,长年如一日,丹心碧血、忠肝义胆。

  。

  大连市公安局的不法分子“草菅人命盗器官”为了逃脱法律的严惩,串通北京公安机关的不法分子,将一名无精神病史,无违法犯罪纪录的被害人之女马秀萍暴力关押在市公安局精神病院,并对其实施丧尽天良的摧残,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二)项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起数项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23号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综上所述,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秀萍

  二零零九年九月 十五 日

  附件:

  一.本诉状副本2份;

  二.原告马秀萍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120、大连市第三医院草菅人命盗器官的共同犯罪窝案;

  四.大连市公安局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一份;

  五.国家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单;

  六.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七.原告病历三张;

  八.异常心电图一份;

  九.被害人马洪举系高级工程师证明;

  十.大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名片;

  十一.大连市公安局法医王英力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十二.提取调取证据申请书。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国家赔偿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284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 起诉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起诉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行政赔偿起诉状(范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刑事诉讼法论文
行政赔偿起诉状范文拆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起诉状
你好,可以但看工商登记档案上登记的谁的名字。
行政诉讼起诉状
这是刑事案件,是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行政诉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没有确定原告无罪之前国家赔偿案件很难启动。
行政诉讼起诉状
当面与律师咨询。。。。
请问养老保险是在60岁生日当月发放,还是在下个月发放?
需要交当月的养老保险的。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次月起才会开始正常发放退休金。也就是说,你出生日的下个月,就是你领取退休金的起始日,以后每月发的退休金都是当月的,直
女方在18岁以下自愿怀孕,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1.女方未满18岁怀孕,男方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孩子出生后承担抚养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浸淫14周岁以下幼女,无论其同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因此已满1
国家行政赔偿案上诉状
国家行政赔偿案上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
新规交通肇事罪吊销驾照十年
吊销驾照的原因有很多,醉酒驾驶、肇事逃逸、饮酒或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酒驾或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等情况都有可能会被吊销驾驶证,会不被吊销驾照,需要根据实
行政赔偿上诉状(范例)
行政赔偿上诉状(范例)
行政赔偿起诉状
我想咨询一下,就是在上家离职并停保了,下个月就找好下家并续保了,这种情况可以去领失业金吗?
你好,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陈女士行政赔偿上诉状
陈女士行政赔偿上诉状
行政赔偿起诉状
铁路,电力,航空学校需要政审吗?
那要看到时候是否需要政审,政审时能不能有影响。可以提前了解一下报考的条件和要求,必要时可以咨询一下招生部门。
双方遛狗都没拴绳对方是大型犬咬了我方小型犬和主人对方应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吗
法律分析:打110报警,由警方出面协调,如果协商仍不行的,可以去法院起诉。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狗的主人赔偿因被狗咬伤产生的相关费用。法律依据:《
左转道我掉头的时候是绿灯掉一半改成左转扣分不
掉头用等左转红绿灯掉头行车等不一绿灯必须看情况,有时必须看而有时不用看,这也是因设定掉头部位而定。假如路面左边双黄线一直延展到停止线,与此同时正前方_有严禁掉头
相关文书下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