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耐心释法,让我了学到了许多法律知识,也让我的案子少走了弯路。”5月13日,经过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释法,备受当地关注的刘女士状告当地交警支队公路交巡警大队行政赔偿案有果,刘女士当庭撤回起诉。
2008年4月26日,刘女士乘坐丈夫驾驶的轿车从江底到昆明。当车行驶至江召线K39+38米处时,与杨先生驾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伤及刘女士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案发地交警支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刘女士之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杨先生负次要责任。事故后不久,大货车驾驶员杨先生连车带人至今下落不明,刘女士认为交警部门没有履行相关职责给其造成了损失。今年4月23日,刘女士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交警部门赔偿其损失87186元。
罗平法院立案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经法官耐心细致的阐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出现了文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