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自身赔偿时,不应具备申诉的主体资格
申诉是法律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审判救济途径,即申诉人(诉讼当事人)认为终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也就是说,申诉的对象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如果允许法院申诉,势必将法院混同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法院也代表国家先行履行赔偿义务,这时法院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法院赔偿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赔偿主体,也不是赔偿金的实际支付机关,只是替代国家进行诉讼、垫付赔偿金和先行履行赔偿义务,然后赔偿义务机关到当地同级财政核销,只有国家才是真正的赔偿主体,故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不具备被告诉讼地位,或当事人的身份性质,无权提出申诉。
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不包括行政机关,即行政机关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笔者认为,基于同样的法理,法院司法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不应允许该法院提出申诉。
二、法院应当自觉履行赔偿决定
经严格合法赔偿程序作出的赔偿决定,应当是公正公平的,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应当自觉履行,以体现国家侵权赔偿与其他主体侵权赔偿法律的一致性。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应正确认识赔偿金的性质。赔偿金是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受害人损害时,给予的物质抚慰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违法司法行为所致损害的补救,这种补救应当视为国家进行司法活动必须花费的社会成本。法院承认违法行为,垫付赔偿金,不仅不会毁损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反而会获得更大的司法信任和尊重。
三、避免和解决法院申诉现象的措施
首先,要严格确认违法程序。在确认案件违法审理程序中,应保证当事法院充分行使举证、质证、陈述、申辩等权利,以做到确认准确,杜绝当事法院对确认违法不服。
其次,要完善国家赔偿程序。法院司法行为被确认违法,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召开听证会,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对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违法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充分申辩。赔偿委员会在充分听取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及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最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对赔偿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诉。
孟宪华 赵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