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第5章 第31节
标题:赔偿范围的补充及适用
法条内容: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国家赔偿范围的补充及适用程序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倩况有三种:一、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它是指在案件的审判中,为了排除干扰,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故意妨害诉讼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包括:罚款、拘留等,行政诉讼法中也规定有罚款和拘留。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因某种原因有可能使将来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强制性措施。三、违法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