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第4章 第28节
标题:财产损害的处理
法条内容: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释义: 本条是对财产权造成损害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返还的财产应当是罚款、罚金、追缴的金钱、摊派的费用的原额,或者是追缴、没收、违法征收的财物的原物。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即宣布取消不许动用财产的禁令。解除扣押,即将运走的财物退还给受害人,由其自由支配。解除冻结。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恢复原状,指通过修理、更换、重作的方式恢复物品的原来状态。所谓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指损害赔偿金应当相当于物品损坏部分的价值,即物品全部损坏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物品部分损坏的,按购买损坏部分的物品的价格赔偿,因部分损坏影响物品全值的,按购买整件物品的价格赔偿。四、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即当财物不复存在或者下落不明时,可以按照赔偿时的市场的价格给付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国家对罚没或者追缴的财物,不便直接上交国家的,应当交拍卖机构拍卖。拍卖后,如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罚没或追缴为违法,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退还给受害人。拍卖款高于物品原价格的,不能截留;拍卖款低于物品原价格的,也不再补差。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造成企业停产停业的,只能赔偿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必要的经常性开支,指为维持企业停顿状态下所必须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和职工工资。七、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