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 第2章 第14节
标题:追偿权
法条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 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追偿权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权损害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态称为故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权损害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心态称为过失。一般人都能注意到并能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负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却没有注意.而致侵权后果发生,这种情况为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