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6-0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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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布文号:[1996]赔他字第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6年10月31日《关于邱路光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赔他字第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年10月31日《关于邱路光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赔偿请求人邱路光被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被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虽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检察机关扣押、追缴其财产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是侵权行为的持续,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另外,邱路光与三门公司之间的财物所有权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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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误工赔偿方法
国家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每天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当天的误工时间。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如果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如果不能证明其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国家赔偿法中止赔偿情况
国家赔偿时效中止的条件为:
1、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2、出现的障碍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3、造成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时效期间应继续计算,中止前的1年6个月仍应计算在内。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赔偿法赔偿判断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