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超市买菜 一次跌倒引出数万赔偿

更新时间:2019-06-04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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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住东北塘镇的卞老太一大早去当地某超市买菜,没成想在超市里跌倒导致骨折住院。在与超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锡山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家住东北塘镇的卞老太一大早去当地某超市买菜,没成想在超市里跌倒导致骨折住院。在与超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锡山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万余元。

  连场争锋难辨谁对谁错

  庭审过程中,卞老太坚称是超市工作人员用手推车撞到自己,认为超市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切责任;超市则认为卞老太是自己不小心跌倒,并不是工作人员推撞所致,超市已经尽到了足够的保障义务。由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法官先后组织了多次法庭调查,但是双方前后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充分支持自己的观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多番调解终得双方满意

  主审法官办案时敏锐地意识到,此案涉及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在这方面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并且此案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充分,如果直接判决既缺乏相关法律条文的支持也无法兼顾当事人的利益。鉴于此,法官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做卞老太子女、弟弟、侄子等亲属的工作,通过他们再去说服卞老太;另一方面通过超市所在地的村委组织、超市所租赁房屋的所有人等与超市关系密切的机构与超市负责人沟通,最终在十余次调解之后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超市一次性向卞老太支付4.5万元,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法官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又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由于存在“合理限度范围”的限制性规定,司法审判中无法直接适用该法律条文,并且实践中相关证据的采集也超过了消费者的能力范围,因此,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留相关消费单据、损害发生时及时寻求现场证人的帮助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超市则应以提高安保质量、安装监控录像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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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自己跌倒受伤超市有多大责任
在超市受到人身伤害,如果超市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因为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下雨天去超市买菜,超市说不可以把伞带进超市,只能放在门口的框
赔偿指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要对责任进行认定,如果是超市的责任是要赔偿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舰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律师解答动态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4分钟前
您好,公安机关恢复聊天记录的时间短则几天,长则数月,没有统一标准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7分钟前
您好,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通常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再离职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7分钟前
偷盗五千元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具体量刑视情节而定。
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9分钟前
您好,仍可以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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