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幼儿被推倒 园方有责任
更新时间:2012-01-05 15: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市民赵先生:董某5岁的儿子在幼儿园把我家4岁的女儿推倒,致使我女儿眼睛摔伤,董某是否应当对我女儿承担赔偿责任?
安桥所袁伟律师:董某的儿子系未成年人,董某夫妇系儿子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致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董某夫妇应对你家女儿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该事故发生在董某家儿子上幼儿园期间,若幼儿园在此事故中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幼儿园应当在未尽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