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烧烤被烧伤 美女找店方索赔

更新时间:2019-06-05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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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

  在亚马迅餐厅吃自助餐,结果一不小心,裙子被火焰点燃,还烧伤了大腿。为此,近日“80后”美女王小姐将餐厅告上法庭,索赔2万多元。

  美女被烧伤,餐厅要承担多大责任?在庭审中,这一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裙子起火 大腿被烧伤

  2011年6月16日19时左右,王小姐到被告亚马迅厦禾分店用餐。据王小姐说,由于该餐馆安全措施不完善,致使她在自助取食时,身上穿的裙子被火焰点燃,当时火烧得很大,她右大腿被火焰烧伤。

  被烧伤后,她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火焰烧伤5%,深Ⅱ度。

  王小姐因此住院15天,于2011年7月1日出院,但是她的腿上已经留下了烧伤的瘢痕。2011年7月22日,医院为王小姐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让她继续进行“抗瘢痕治疗,建议3个月以上”,并估计费用约10000元,还要休息一个月等。

  据了解,王小姐住院治疗期间,餐厅承担了一部分医疗费,约10500元。但是,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小姐因此起诉到思明区法院。

  王小姐要求,被告亚马迅厦禾分店赔偿原告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1万多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还有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5000多元。

  获赔13000多元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民或法人由于自身过错导致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亚马迅厦禾分店,在为王小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小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要求餐厅赔偿王小姐后续抗伤痕治疗费10000元。另外,法官还说,王小姐的伤情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确实给她的生活带来不便,给她的精神造成痛苦,所以酌情让餐厅赔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再加上护理费等,餐厅一共要赔13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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