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致残 法院执行获赔

更新时间:2019-06-05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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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林某在医院分娩时,因院方之故,导致刚生下来的婴儿可能终身残疾,法院判决院方赔偿16万,可赔偿款迟迟未到位。后经法院的强制执行,昨天,婴儿的法定代表人终于拿到全部

  医疗事故致受害婴儿终身残疾,院方赔偿16万元。11月3日,当受害人婴儿的法定代理人从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领到这笔执行赔偿款时,泪流满面,既激动,又伤心。

  2009 年8月的一天,孕妇林某霞来到瑞昌市医院分娩,医院在对胎儿母亲接生诊疗过程中,存在产程检查不完善,未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产程观察不细致,活跃期产程进展缓慢,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造成胎儿母亲难产的发生,导致难产与婴儿左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事故,后经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为五级。婴儿先后在九江、南昌、北京等儿童医院治疗、求医,从而花费巨额的医疗费,与医院方协商无果。婴儿父母无奈,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从而获得了近16万元的赔偿。虽然胜诉,对方对判决一直不服,赔偿款一直不得到位。

  2011年6月,婴儿的法定代表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案后,为了不贻误婴儿治疗时机, 当即放下手中的工作,快速启动执行程序。但医院方仍欲想拖延赔偿时间,执行法官针对被执行有意拖延的想法,耐心的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责令申报财产,同时讲述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的威严,被执行人担心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当时即筹钱支付2万元以解婴儿求医的燃眉之急,余款主动的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协商,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之后,被执行人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如期的履行了义务,同时考虑到申请人是外县人,并主动的承担了申请人来往的全部费用。

  11月3日,当婴儿的法定代表人如期最后一批领到全部执行款和费用时,感激地说:“我是一个外乡人,原来担心执行款不能及时到位,怕无钱影响婴儿治疗时机,意想不到法院的执行法官工作这么认真负责。由于婴儿得到了及时治疗,现在恢复良好,你们是我们全家的恩人,也是婴儿的再生父母”。连声向执行法官致谢,该案的执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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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异地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法院不执行申请其它法院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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