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5岁的儿子乐乐是个调皮的孩子,他喜欢用塑料手枪打人或者邻居的门窗,是有名的“破坏王”,也因此遭到了很多邻居的反感。几天前,乐乐拿着小手枪在家门口玩耍,这时一个老师傅骑着三轮车经过,车上还放了一个大花瓶。乐乐本来没有注意到老师傅,但邻居陈某却拍拍乐乐,指了指老师傅的花瓶说,“你要是能把那个花瓶打倒,就是小英雄了!”乐乐一听,举起手枪不住地朝老师傅的花瓶发射,老师傅被突如其来的塑料子弹吓了一跳,因没有刹住闸,不小心摔在地上腿部骨折,花瓶也摔了个粉碎。
事后,乐乐的妈妈带老师傅到医院治疗,连带花瓶共赔偿老人4000多元。但是当乐乐妈妈得知孩子是在陈某的教唆下才对老师傅“开枪”时,她找到陈某要求其支付这笔赔偿款。陈某则表示,乐乐调皮惹了祸,理应是家长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5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乐乐妈妈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对乐乐的行为负责。
但是,民法通则还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乐乐本来没有想“攻击”老师傅,他的行为是由陈某唆使所致,乐乐在这件事上其实是陈某的“工具”,所以陈某应当对老师傅的损失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