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就餐摔伤 店方担责30%

更新时间:2019-06-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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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新野县康某酒店赔偿原告张某兰21782.30元。

  2010年8月 8日中午,原告张某兰因亲戚家小孩过生日,在康某酒店二楼就餐。当日13时许,张某兰抱着小孩在二楼走道上摔倒受伤,后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张某兰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张某兰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7109.44元。后经新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兰右下肢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后因未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兰将康某酒店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就餐,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摔伤。原告怀抱小孩不注意安全,自己不慎摔倒造成自身伤残,应负主要责任,故应由其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法院计算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 72607.68元,遂判决被告承担其中的30%为21782.3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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