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儿子晓Z是幼儿园大班的学生。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应老师的要求,晓Z上完活动课后,与其他4名幼儿一起协助将活动用的垫子搬回存放处。随后,5个孩子在无老师陪同的情况下一起返回操场。途中,晓Z被同行幼儿晓某碰撞倒地受伤。后经医院诊治为右肱骨外踝骨折,遂住院手术。请问律师,我应当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赵某竺、王某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以看出,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损害,幼儿园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王女士的儿子晓Z系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幼儿园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即应当履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然而,该幼儿园老师在安排晓Z等幼儿搬运垫子后,并未陪同幼儿返回操场在旁加以管束,以致晓Z被晓某撞倒受伤,可见幼儿园并未尽到管理的职责,应当承担责任。因此,王女士作为晓Z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同行幼儿晓某的碰撞是导致晓Z倒地受伤的直接原因,即晓某系直接侵权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晓某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家长承担责任。虽然,在被监护人处于受托人照管下造成他人损害,受托人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受托人只是协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故监护人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王女士同样可以向晓某的父母主张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幼儿园与晓某对晓Z所受伤害都是有过错的,故此幼儿园及晓某的家长均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