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扎伤眼 法官解纠纷
更新时间:2019-06-04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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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卢某与同学苏某嬉戏时被苏某扎伤了眼睛,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卢某得到八千元的赔偿。
卢亮琦寄宿学习于某小学,2010年10月18日中午放学后,与宿舍一同学发生肢体碰撞,被苏明斌的溜溜球扎中左眼,为此住院治疗了12天。事后,卢亮琦的父亲就相关赔偿与苏明斌的父母、学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广西崇左市江州法院驮卢法庭立案受理后,多次到学校与学校领导和老师进行沟通、协调。在调解过程中,苏明斌及其父母表示愿意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告要求金额过高。校方则认为卢亮琦在校受伤,学校无法推卸责任,但主要责任不在学校,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合理。
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苏明斌与校方共同赔偿卢亮琦各项补偿金共计8000元(苏明斌支付6000元,学校支付2000元),一场校园纠纷就此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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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法官向着被告,庭审时就是被告瞎说法官就记录,独吞财产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你的表述中,该房子并不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因此你离婚后无权分到该房产的一半。
(2)目前我国刑法没有第三者妨碍婚姻罪这一罪名,因此你不能将该征信调查作为证据。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你可以要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请求损害赔偿。
我起诉离婚,开庭当天法官让我撤诉了,我不撤,法官让我走了,我
老婆跑了,起诉离婚: 需要准备起诉书一式两份、结婚证的原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诉讼费用,去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同时,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