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被判赔33万

更新时间:2019-06-0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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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闫某在人行道上碰到一根漏电的电线杆后触电身亡,其母亲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调查后,判决电力公司赔偿闫母33万余元。

  2009年8月15日,闫某走至通州永顺镇物资学院路润福汽车养护中心门前时,意外触电身亡。尸体倒在电线杆附近,与一根铁管接触。事发后,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对闫某的死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电击死亡。事发原因是套有铁管的那根电缆线的地下部分外皮破损,导致该电缆线及外边所套的铁管带电,电压为 380伏。

  因电线杆及电缆线附近均未设置防护装置或悬挂警示标志,去年10月,闫某的母亲将电力公司起诉。市电力公司称,事发前,该公司刚进行过线路例行检查,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和过失,闫某自身有过错。且本案是低压触电,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高压触电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查明的情况,虽然闫某所触电的电压为380伏,不属于高压电,但造成事故的电力设施位于行人较多的人行便道上,市电力公司却未在该电力设施附近设置防护装置或悬挂警示标志,且地下电缆线因破损漏电导致该电力设施带电,电力公司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380伏的电压足以致人伤亡,这一带电的电力设施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的危险性,电力公司作为产权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市电力公司赔偿闫某母亲丧葬费等30万余元,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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