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死亡 同学来赔

更新时间:2019-06-0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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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胡某在跟同学喝完酒后,又骑车去接情人,半途翻车死亡。法院依法判令胡某的同学和情人各赔偿胡某家属1.2万元。

  39岁的胡某是重庆大渡口人,颜某、朱某华、刘某都是他的同学。2010年9月11日下午,颜某、朱某华、刘某邀约胡某一起吃饭,“好久都没有看到了,晚上一起喝酒。”

  当天下午6时许,他们在大渡口区一家火锅店吃饭喝啤酒。饭后,朱某华和胡某有点事要去办,其余的人便到一家歌厅唱歌。没过多久,胡某回来了。

  晚上12时左右,众人纷纷离开歌厅,胡某则骑着摩托车去接情人张某。胡某载着张某从马王乡驶往水碾方向,当车驶到水碾立交桥下路段时,胡某没有把控住摩托车,连车带人翻到了路边的绿化带中,胡某死亡、张某受伤。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的认定书称,当时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1mg/100ml,另外,他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遇到意外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他们当时不让他喝酒,就不会有这些事……娃儿才6岁,这么小,以后叫我们母子怎么过啊?!”胡某的妻子向女士认为,丈夫意外去世,几个老同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便一纸诉状将颜某、朱某华、刘某及张某一并告到了九龙坡区法院。张某没有出庭。

  颜某等人觉得很是冤枉,也很后悔―――没想到这顿酒惹了这么大的祸。他们称,吃饭时他们劝过胡某别喝酒,但他要喝;吃完饭,他们又劝胡某不要骑摩托车,但胡某还是不听。喝了酒,胡某骑摩托车去接情人,两人因为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并导致事故发生。

  几个老同学表示,看到铁哥们就这么走了,心里也挺难受,但要他们赔钱也有点说不过去,毕竟自己尽到了提醒、劝阻的义务。

  死者

  承担主要责任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驾驶摩托车要有驾驶执照才行,也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他无机动车驾驶证并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事故死亡,所以,胡某应对这个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学

  劝阻不力也有过错

  法院认为,颜某、朱某华、刘某邀约胡某吃饭喝酒,明知酒后驾车存在危险,没有能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为此判决各赔1.2万元。而张某明知胡某酒后驾车存在危险,仍然去坐胡某的摩托车,没有尽到提醒、劝阻义务,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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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好,这个情况是有的啊
像这类型的诈骗确定清楚情况之后就是可以通过方式去维权,但是不要继续给钱
晚上好,这个情况是可以起诉的
晚上好,这个情况是可以申请的
单位名称应该是可能有争议,具体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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