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梯没护栏 摔死人要担责

更新时间:2019-06-04 18: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关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罗某、余某夫妇在重庆市丰都县仁沙镇场上开了一间大药房。他们的药房位于干道的人行道边。后来,为了方便出行,夫妇俩便在自家药房旁,修建了一个简易石梯。石梯的建成,也方便了住负一楼的人进出,罗某夫妇的4名邻居也经常通过该石梯进出。

  不过,这个石梯修成后,却一直没修两边的护栏。到了晚上,很容易使人踩空。去年2月10日19时许,王某成带着孙子看病回来,途经该药房时,下车准备去药房买点感冒药,他见敲门无人应答,便在旁边石梯边喊,不慎摔下了石梯。后来,王某成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成的家人将罗某、余某以及该石梯的共同使用人马某等4人一起告上了法院。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夫妇俩赔偿死者家属3.3万元,一起使用该石梯的4名邻居也被判担责,赔偿死者家属1万余元,其余损失由王某成家人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建筑物存瑕疵,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担责

  法院认为,罗某、余某在与乡镇主干道相连的人行道上,开设通向负一楼的石梯后,并未在石梯口边沿设置护栏,形成了安全隐患,导致王某成死亡。而马某等4人是该石梯的共同使用人,对该悬空的石梯口均负有管理的义务。因此,罗某、余某和其他4人都有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王某成是当地人,对该条街的地形应比较熟悉,加之他是成年人,清楚夜晚走路尤需小心,但却不慎从石梯口边沿摔下石梯受伤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依法减轻罗某、余某等人的赔偿责任。据此,重庆三中院作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罗某夫妇、马某等人是石梯的共同使用人,均应对悬空的石梯口负有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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