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损害索赔举证困难

更新时间:2019-06-0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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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火灾损害赔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存在着火灾原因确定难、财产损失举证难、司法鉴定难、保险公司理赔难等问题,也给法院审理带来诸多问题。

  春节期间,各地屡有发生火灾的报告,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在宁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也时有发生,值得注意的是,火灾事故还引发了诉讼,并给当事人带来了财产和精神的双重伤痛。

  2010年初,陈某、娄某、叶某同租了宁海县桃源街道新园路的店面屋,叶某租用了东面一间经营电瓶车修理,娄某租用了东南一间经营服装加工,而叶某租用了东北一间开了小吃店。

  去年6月,娄某在熨烫衣服时一时疏忽,导致熨衣台边起火,因未及时扑救,火灾蔓延,造成陈某小吃店和叶某电瓶车修理店内的财产损失。此后,消防部门经过调查,认定火灾由娄某引起,应对事故负责。陈某、叶某皆要求娄某赔偿损失3万余元。三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陈某、叶某将娄某诉至法院。

  在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中的被告,自身也大多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面对他人的索赔诉讼,心理上不太容易接受。与此同时,此类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存在着火灾原因确定难、财产损失举证难、司法鉴定难、保险公司理赔难等问题,也给法院审理带来诸多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原告陈某、叶某无法提供其财产受损的确凿和具体的证据,又因为其绝大部分物品已被烧毁,我国目前也尚无鉴定被燃烧物的品种、质量以及数量的专门机构,而且事实上也无法鉴定;而消防部门备案的财产损失清单,系受损人自行填写申报,仅仅作为消防部门火灾损失统计之用,不能作为法律证据。因此,法院如何进行公正的判决也成了难题。

  然而,火灾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以证据不足不判决,也将损害法律的公正。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呢?宁海法院的法官按照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不厌其烦地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知识,并进行了悉心调解,促使他们达成了协议:娄某各赔偿陈某、叶某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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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
确认为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承当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不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人身损害案件举证责任
人身损害侵权的举证责任有: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包括起因、时间、地点、导致伤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身损害经常居住地举证
受到人身伤害造成身体受伤需要做伤残鉴定的,应当去到专业的鉴定机构申请进行鉴定,也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要求鉴定,具体的鉴定结果由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解答动态
周英豪律师
周英豪律师
18分钟前
这个事情联系一下应该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张强律师
张强律师
52分钟前
你好,报案以后,派出所可以查
你好,可以把合约情况简述一下,帮助你分析
你好,咨询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在平台留言
你好,你遇到什么问题具体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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