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超时限 “人身损害”起诉终获赔
更新时间:2019-06-04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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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津某纸厂工人蒋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4级伤残,但因该企业以及蒋某自己均未按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申请超时无法认定工伤。蒋某和李某
新津某纸厂工人蒋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4级伤残,但因该企业以及蒋某自己均未按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导致申请超时无法认定工伤。
蒋某和李某均是新津县一家纸业公司的工人。2006年12月3日凌晨,蒋某在造纸车间清理损纸时,李某驾驶戳料车搬运损纸,无意中将蒋某撞伤。事发后,蒋某先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蒋某多根肋骨骨折,骨盆骨折,还有多处挫伤,为了治病,蒋某先后花了67000余元。2009年4月21日,他被鉴定为4级伤残。
2008年9月,蒋某到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此时距离事发已近两年,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蒋某申请工伤未被受理。2009年3月,蒋某向法院诉讼,但法院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对原告所受伤害作出工伤认定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蒋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于2009年7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认定工伤无门,绝望之际,蒋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决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继续向法院起诉。这一次,新津法院新平法庭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应知道蒋某事发时正在清理损纸,却疏于观察导致其受伤,应担70%的责任,由于李某系某纸厂驾驶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应由被告纸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纸厂赔偿蒋某各项费用共11万余元,另外赔偿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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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能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吗诉人身损害赔偿吗?2016.12.9他
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对于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后,哪些损失或损害可以得到赔偿。 注:一般认为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和损害包括侵害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2.1医疗费损失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