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
更新时间:2019-06-1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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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刑事赔偿:(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2)
司法
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
刑事赔偿: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2)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3)侮辱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服刑期满的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释放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
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
(6)
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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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职权向他人泄露别人的婚姻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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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婚姻记录只能本人或受委托的近亲属到民政局查阅,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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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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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殊情况下,除非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凭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前来查询。另外,一些单位如果有需要正当利用他人档案,也可持单位介绍信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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