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国家应予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9-06-12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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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1年9月,王书在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经营冷饮的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地点为某市汽车站站口第一个摊位,2002年5月10日,汽车站站口第二个摊位经营报刊的
案情简介:
2001年9月,王书在某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经营冷饮的营业执照,确定其经营地点为某市汽车站站口第一个摊位,2002年5月10日,汽车站站口第二个摊位经营报刊的郭军侵占了王书的摊位,两人发生争执,同日上午,某区工商局所属的人民路工商所解决此纠纷时,责令王书、郭军停止营业,并扣缴了双方的营业执照。5月20日,在纠纷未解决情况下,人民路工商所发还了郭军的营业执照,邓仍将王书的营业执照扣留,王书屡次要求工商所解决纠纷,归还执照,均无结果,遂向区工商局申请解决。5月28日,区工商局决定将王书的经营地点调到另一处,五书不服该处理决定,工商局亦未归还其营业执照。2002年6月10日,五书以某区工商局违法扣缴其营业执照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发还营业执照,并赔偿因停业1个月的营业利润损失1500元,摊位租赁费500元,因停止使已配制好冷饮未能售出而造成的损失89元。
法院判决:
法院以工商局扣缴原告的营业执照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其
行政行为违法应予返销,归还原告的营业执照。另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摊位费和饮料费589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营业利润损失15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合法经营,其摊位被侵占,被告应还其公正,但被告却违法扣压原告的营业执照,所以此
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应予返销,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
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但依据《国家赔偿法》28条6款规定: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由此可知,按照我甸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所以王书的营业利润损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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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营业房有停产停业损失,出租房屋损失该如何补偿?出租房屋可
"发生房屋租赁违约的,有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退还已缴纳的租金,如果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商店失火停业,产生的停业损失是营业额还是营业利润?
法律分析:市场着火赔偿是失火责任人,或者是保险公司,或者是商场管理部门赔偿。最后要根据责任的大小来赔偿损失,受到的火灾损失可以向责任人进行索赔,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赔偿。
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认定,查明火灾原因,确定相关责任人。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做好火灾损失证据留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