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中国法院网以一则《黑榜有名,“月某村”告工商滥用职权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传真,报道了北京月某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月某村)于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北京工商)滥用职权,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请予以撤销,并判令赔偿损失1元等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而已裁定不予受理。
至于海淀法院为何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报道未做深层次的解说,因此,人们不禁要问:“月某村”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何在?海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站得住脚吗?带着这些普遍性质疑,笔者试以“逆向审查”的方法,重点瞄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审查诉请结果,其次审查法律依据,最后审查事实根据,将“月某村”的起诉梳理一二,从而发现海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月某村”的起诉其实值得商榷,故不昧浅陋将所思所想诉诸笔端,敬供方家评点指正。
审查起诉请求结果
北京月某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3月13日下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首都新闻媒体公布北京2005年十大消费侵权案例,起诉人的月某销售经营项目被列第六名;起诉人认为该局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名誉权,给起诉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故诉请法院撤销被起诉人把起诉人销售月某土地列入北京2005年度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例并对外公布的违法行政行为,并判令其向起诉人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元(注1)。
由上可见,“月某村”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其中行政诉讼请求结果为请求撤销“北京工商”把“月某村”销售月某土地列入北京2005年度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例并对外公布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果为请求判令“北京工商”向“月某村”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因此,对于”月某村“的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是否应予立案受理应当分别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