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例

更新时间:2019-06-12 11: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交通局以相对人不知晓的内部通知为依据对其财产予以扣押的行为系违法行政行为【关键字】扣押违法行政赔偿【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繁更、戴春财被上诉人(原

  交通局以相对人不知晓的内部通知为依据对其财产予以扣押的行为系违法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更、戴某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

  2002年4月16日凌晨5时,被上诉人临高县经济贸易交通局执法人员对临城镇东门市场生猪肉产品摊位进行检查时,要求上诉人出具证明生猪肉产品"手续完备"单据接受检查,上诉人表示单据未随身携带。被上诉人执法人员当即将上诉人摊位上的生猪肉产品扣押拉回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执法人员未在扣押现场对扣押的生猪肉产品进行过秤、亦未在现场填写扣押清单交给上诉人。

  当天上午,上诉人将证明生猪肉产品为合格品的"手续完备"单及税单交给被上诉人检查,被上诉人经审查后,同意解除扣押,要求上诉人将生猪肉产品领回,但上诉人以东门市场已过上市时间为由拒绝领回生猪肉产品、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被上诉人予以拒绝。当天下午,被上诉人对扣押的生猪肉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

  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18日以(临)经贸交字〔2002〕第4号《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诉人戴某财"上市销售的猪肉产品所盖的检疫章不是临城定点屠宰厂使用的检疫章、其猪肉产品属非法屠宰的猪肉产品"为由,作出没收非法屠宰猪肉产品62公斤的处罚决定。但没有合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给了上诉人。上诉人于2002年8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扣押生猪肉产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439.7元及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扣押原告猪肉产品的行为合法;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曾某更、戴某财上诉称,上诉人准备销售的生猪肉是定点屠宰的,已经肉检人员检验合格、并交缴了有关的税费,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我们已经说明,有关的单据未随身携带,但被上诉人的执法人员在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亦未查明清楚的情况下,强行扣押了猪肉,扣押时未过秤、亦未开具扣押清单,在一审法庭上出示的所谓"清单"是事后补的,该所谓的清单没有我们的签名确认。

  被上诉人执法人员称猪身上所盖的检疫章是假的,仅凭一般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并没有专门技术部门作出鉴定,缺乏权威性和合法性。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扣押猪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运费及声誉损失合计6439.70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行政强制法扣押查封费用
扣押适用于车辆等动产,查封适用于银行账户和房产等财产,拍卖和变卖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先拍卖后变卖
在吗,食品安全中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还罚款吗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扣押财物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行政处罚包括的是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拘留等;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的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等。所以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重复扣押
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我国现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强制隔离、强制戒毒、限期出境、强制遣返等。 我国现行限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分钟前
如果考驾照时间已过期且以后不打算再学,补考费不交一般没太大影响。通常不会影响个人信用等其他方面。不过
史鹏律师
史鹏律师
1分钟前
你好,这属于经济纠纷,一般不构成诈骗。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3分钟前
家长强迫孩子捡破烂可能违法。若强迫行为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正常学习生活,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保障未
都写七零的,你七七几的什么时候退休你男女。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4分钟前
您这种情况,可以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像转业证明、住房保障相关文件等。之后尝试和涉及的单位协商,讲清自身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一般来说,这种情况可能索赔不了。
离婚负债累累,什么情况?你现在要离婚吗?还是你想?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首先得确定你对老家土地是否还有权益,比如是否有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明。若有合法权益,可先与土地实际占有人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