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志生不服珲春市公安局控告申诉答复意见书案
更新时间:2019-06-1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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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田志生,男,1959年3月14日生,工人,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煤矿9栋后院。被告: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国海,局长。1995年8月15日下午,原告田志生
原告:田志生,男,1959年3月14日生,工人,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英安煤矿9栋后院。
被告:吉林省珲春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崔国海,局长。
1995年8月15日下午,原告田志生与他人在自家喝酒后,骑自行车去光明街市场送东西,从市场出来,听有人说:“你车带瘪了。”田看自己的车带有气,便与其(殷振波)争吵并撕打起来。被告工作人员金光洙、丁立波执行公务回来时,遇见有人打架,金光洙上前抱住殷振波,丁立波从后面抱住田志生,并说:“你们不要打了,我是派出所的。”田欲挣脱丁的约束与殷评理,丁便将田的牛皮腰带解下,套住其左手腕部,当要要套绑其右手时,田向前挣脱,丁某手抓住腰带另一头,田某失去平衡,头部左侧先着地倒下,丁、金见状将田扶起,送往英安煤矿医院处置,后转处珲春市医院治疗44天,费用2077.50元(被告已支付)。
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字(1995)第8号法医鉴定:1.田志生左眼视神经萎缩初期。2.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3.左眼损伤医疗终结为4个月。
原告向被告珲春市公安局控告申诉要求赔偿,被告于1995年12月25日受理控告申诉答复意见如下:1.光明街派出所民警丁立波同志系依法协助维护治安秩序。2.损伤系本人行为所致。3.不存在非法侵害,无责任。原告不服,遂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审判」
珲春市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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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格式为:首部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正文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工伤认定单位答复意见书
1、在单位上班受伤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单位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如下: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没参保的,由单位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