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当事人是否应获得国家赔偿

更新时间:2019-06-12 09: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案情]1999年4月21日晚9时许,毛某等4人到王某家追讨债务。王某见人多势众,遂打电话请求余某前来解围。余又转告了吴某。吴随后纠集聂某等多人赶到王某家。期间,毛某

 [案情]

  1999年4月21日晚9时许,毛某等4人到王某家追讨债务。王某见人多势众,遂打电话请求余某前来解围。余又转告了吴某。吴随后纠集聂某等多人赶到王某家。期间,毛某等人与王某发生争吵并殴打了王某。闻讯赶来的吴某、聂某等与毛某等人发生争吵、打斗。打斗中,聂某挥刀乱刺,将毛某刺伤致死。

  区公安分局于1999年4月22日以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将王某予以刑事拘留,5月21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10月13日,区人民检察院又以王某涉嫌寻衅滋事为由,批准对王某执行逮捕,并于当天执行。2000年5月15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开庭后,检察院又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2000年7月10日,王某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被释放。

  2002年2月,王某以自己被错误追诉,失去人身自由等为由,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区检察院随后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王某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市检察院维持了区检察院的决定。

  2002年8月20日,王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要求法院裁决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赔偿其损失7856元。

  [裁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王某寻衅滋事一案的起诉,之后区公安分局又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释放了王某,是对王某错误逮捕的确认。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王某错误逮捕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于2002年10月作出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王某要求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错误逮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申请。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如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等,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应给予赔偿。

  但是该法第十七条同时规定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后,国家却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例外情形,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的情况。对照本案,请求人王某被确认属于这种情况,尽管被错误逮捕,国家也不必予以赔偿。因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王某的赔偿请求显然是正确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是文字游戏吗?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是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之后,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而国家赔偿金则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司法赔偿,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司法赔偿,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侵权的赔偿。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12391不是处理债务纠纷的渠道,举报没用。他借钱不还,你可先和他协商,明确还款时间和方式。协商不成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1分钟前
请问具体是哪方面的离婚问题?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还是其他?详细描述有助于精准解答。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2分钟前
填写异地管辖异议,要先明确提出的依据,比如合同约定的管辖地、被告住所地等。接着在文书里写清申请人信息
潘为律师
潘为律师
12分钟前
可以与对方先沟通协调,协调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4分钟前
不可以让黑户朋友当公司法人。法人要进行登记,黑户没合法身份信息,无法完成登记手续。另外,法人要对公司
我也要提问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下载低至¥9.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