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的公证委托
直接到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公证书即可,该公证书可以直接在国内使用。
二、外国公民办理的公证委托
1、外国人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办理公证委托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委托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予以认可。即需经过一次公证,二次认证,公证书方有效。
2、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委托的,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且如果该公证委托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可视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可。
1、香港实行“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在香港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还需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也就是说在判定香港地区的公证文书是否能在内地使用,首先应该判断该公证文书是否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是否经指定途径转递的,如符合该两项条件,该公证文书合法有效,反之无效。
2、澳门实施的亦是“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制度。
3、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有两种,一是由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二是设立民间公证人制度,民间公证人主要由执业律师担任。台湾地方法院设立的公证处和民间公证人均可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正本交当事人,副本通过海基会、海协会转递到公证书使用地的公证员协会,公证书正本经公证员协会与转递的副本做比对,比对无误盖章后即可使用。
此外,在实践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两点:
1、如果公证委托书是外文的,还要附加权威机构的翻译文书一并使用。
2、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具体,以免因遗漏委托事项而无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