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关系人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没有单位的可有街道居委会或办事处出具)后,携带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关系人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两人亲属关系的一切证明材料(可以是往来书信、照片等)去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2、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明即可;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即可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请注意: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一)申请与受理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公民应当到其住所地的公证处申办。涉外、涉港澳台亲属关系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1、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2、所在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有关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
3、被证明的域外亲属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来往书信等;
4、被证明的国内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等;
5、经过中间人证明的亲属关系,应提交中间人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于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申诉程序。
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二)审查、出证
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目的;
2、核实所提供的证件的真实性,防止利用虚假的亲属关系达到出境的目的;
3、申请人、关系人的姓名(包括译名)、出生日期必须准确无误,相互间称谓关系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
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要考虑使用国的特殊规定和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公证书。
经审查,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证处应依法出具公证书。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亲属关系的公证需要准备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资料,然后去公证处进行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