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一女拿着一份遗嘱公证书到银川市国信公证处,称其母亲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立遗嘱时他们不在场,并称其母亲在立遗嘱时生病住院,神志不清,现其母亲于近日去世,要求公证处撤销该遗嘱公证书,所有子女平分财产。
承办公证员接待了二人,要求二人提供老人的死亡证明及他们与老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证实二人为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后,为二人调取了公证档案。该二人在公证处观看了老人立遗嘱时的摄像光盘,看完后,二人羞愧地离开了公证处。
原来,这二人的母亲孙某于2013年4月因病住院,其丈夫十几年前去世,孙某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孙某共生育七个子女,三个儿子四个女儿,她一直随三儿子生活,但三儿子和儿媳妇对她不好,孙某担心在她去世后子女们为她的房产发生纠纷,遂在其住院期间趁子女们都不在时,请朋友帮忙找公证员上门为其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大儿子的孩子。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受理该公证事项后,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到医院为孙某办理了遗嘱公证。为了确保孙某的遗嘱内容充分体现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受任何人的左右,公证人员在其子女换班空档上门为其办理遗嘱公证手续。因孙某生病住院,公证人员根据规定对孙某立遗嘱的过程全程进行了摄像。在摄像中,孙某神志清楚,表述清晰,她说了立遗嘱的原因及将房产留给大儿子的儿子的原因。孙某表述完自己的遗嘱内容后,流着泪说:“我共生了七个孩子,手心手背都是肉,我就这一套房子,给任何一个子女其他子女都不愿意。现在你们帮我立了公证遗嘱,而且还帮我保密,我再也不担心他们争这房子了,我的心愿也了了,我也能放心地走,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这一幕,公证人员全部都进行了摄像记录。
据介绍,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较之其他形式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优先性。而且,公证遗嘱有着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比如: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必须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必须是公证员;对年老体弱危病的立遗嘱人应当进行录音或摄像;公证人员在立遗嘱时应当要求其他利害关系人回避等,这都充分体现了公证遗嘱的严谨性和法律专业性。此外,公证遗嘱还有保密性。遗嘱公证卷为密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即立遗嘱人去世前)遗嘱卷宗不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如果立遗嘱人不便保管遗嘱时,公证机构还可以代为保管遗嘱。上述一系列严格的程序性保障和人性化服务再加上公证人员专业的法律知识,使公证遗嘱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采用,并在遗产分配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定纷止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