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证与涉外公证
更新时间:2019-04-28 23: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国内公证,涉外公证的对称,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的,公证书将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事务。国内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只限于我国的公民
国内公证,涉外公证的对称,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的,公证书将在国内使用的公证事务。
国内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只限于我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公证书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
3、在适用法律上,只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公证文书的用途,国内公证可分为国内经济公证和国内民事公证两大类。
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证机关办理的国内公证事务包括: (1)证明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行为。主要有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劳动合同、民事合同和协议、收养、继承、赠与、遗嘱、财产分割、委托等: (2)证明在国内使用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证明与国内经济、民事活动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4)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保全证据:(6)办理提存:(7)办理我国公民、法人申请的,其他与公证有关的国内法律事务。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主要是指公证书将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事项。
涉外公证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多数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或是准备出国的公民;
2、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经考试合格的涉外公证员负责办理:
3、涉外公证书要根据使用国和当事人的要求,附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4、公证书通常要发往域外使用,并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
5、在适用法律上,既要符合我国法律,又不能违反使用国法律:
根据公证文书的用途,涉外公证可分为涉外经济公证和涉外民事公证两大类。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际惯例,我国公证机关主要办理以下涉外公证业务:(1)公证涉外经济合同、各种协议和契约;(2)公证涉外收养、继承、遗嘱、委托、赠与、财产分割、财产转让、担保等法律行为:(3)公证涉外或发往域外使用的公司章程、股权证书、授权证书、资信证明、专利证明、商标注册证书、营业证书、董事公决议等经济法律文书;(4)证明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身份、法人资格、出生、死亡、生存、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处分、意外事件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5)为对外诉讼、索赔、设立机构、申请专利注册和法律保护提供所需的公证证明;(6)办理涉外证据保全、遗产清点、提存等公证业务;(7)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章属实,文件的不同文本的内容相符,文书的签署地点和日期等;(8)根据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其他涉外公证业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哪些公证处可以办理涉外公证
(1)涉外公证必须在被批准的并经司法部、外交部登记备案的能够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办理,即公证处取得涉外公证资格;
(2)涉外公证必须由依条件经考试考核取得涉外公证员资格并经司法部、外交部登记备案的公证员办理等。
谁问,涉外出生公证由哪一级公证处公证,在淘宝做的涉外出生公证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在公证书办理的国内公证书可否变更成涉外公证书
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涉外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一)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之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即养父母、养子女双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涉外收养关系的程序实行单一的登记制。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解除涉外收养关系之法定解除 收养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