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更新时间:2019-04-28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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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鉴证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经济合同签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证与鉴证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具有证明作
鉴证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经济合同签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公证与鉴证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具有证明作用,但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性质不同。公证是一项司法制度,是对经济合同实施法律干预、司法监督的手段,而鉴证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
管理制度,是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干预、
行政监督措施。
(2)主体不同。公证是由公证机构所作出的证明,而鉴证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证明。
(3)出证方式不同。公证证明是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的公证书、而鉴证证明是由鉴证人员在原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鉴证章。
(4)效力不同。公证书中所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而鉴证证明不具备上述效力。在域外效力方面,公证对国家贸易合同及其他
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域外的合同当事人的一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鉴证只能对国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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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合同公证和鉴证有什么区别?公证与鉴证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合同公证与鉴证有以下几点区别:
1.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2.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文书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经过鉴证的合同则没有这样的效力,在诉讼中仍需要对合同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3.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应范围不同。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在我国国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个体劳动合同的最后鉴证机关和鉴证员盖章,去哪个部门办理?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工伤鉴证做了,为什么用人单位,请问有没鉴证报告单,如果用人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