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老赖”作用有限
更新时间:2019-04-2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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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板通过公证的形式表示自己“决不当老赖”的诚信,让笔者感到疑惑的是:作为公证机构,他公证的究竟是“老赖”还是法律?公证机构的职能,是以公信力作为执业基础的公证
老板通过公证的形式表示自己“决不当老赖”的诚信,让笔者感到疑惑的是:作为
公证机构,他公证的究竟是“老赖”还是法律?
公证机构的职能,是以公信力作为执业基础的公证机构,他只能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但是,尽管协议已经经过公证,假若老板还是要反悔怎么办?作为公证机构,他既没有
强制执行的权力,也没有为民工讨工钱的义务。最好的办法只有一条,那就是求助于法律。如此一来,老板是否拖欠工资问题的最终解决,转了一圈,又“从终点回到了起点”,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其实,不管老板“决不拖欠工资”的承诺公证与否,只要他能与员工签定具备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员工依法获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这里,应聘的员工不相信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却对公证机关的公证倍加信任,从另一个方面看,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不信任:那么多签定了劳动合同的民工照样被老板拖欠工资,法律为什么不保护他们?我担心的是,法律本来有明确的规定,“老赖”老板他就是不执行,法律都管不了他,你再怎么公证又能奈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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