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能否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公证
更新时间:2019-04-2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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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为解决一些当事人难以到公证处申办的困难,《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除特定的公
《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为解决一些当事人难以到公证处申办的困难,《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除特定的公证事项外,"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
法定代表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
根据规定,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公证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他们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当事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9条规定:"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部规定,居住在国外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委托居住在我国国内(或指祖国内地)公民代理其申办民事公证事项,可采用含有委托内容的书信、电报、电传代替委托书,并不需要办理公证手续。在代理人代办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如欲变更或解除代理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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