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生存、死亡、学历、经历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更新时间:2019-04-2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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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档案记载出具的办理出生或生存、死亡、经历、学历的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
申请人的
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申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当事人的档案记载出具的办理出生或生存、死亡、经历、学历的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内容包括:①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地点、出生年月日、父母的姓名;②办理死亡公证若死在医院里的还应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③办理学历公证还应包括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或毕业证明、成绩单等;④办理经历公证应提供某一经历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的证明);
办理出生、经历、学历公证,应提供近期二寸免冠的照片;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
授权委托书和
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理人须提交有
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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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生公证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你好,一般需要、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具体细节可与我交流。
生存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
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5、办证人的身份证。
请问,结婚生存期间怀孕出生的孩子结婚了吗?
非婚生子女判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