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证的房屋赠与,赠与人去世,是否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19-04-28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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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未经公证的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去世,如何处理?北京房产赠与纠纷律师网:北京赵先生今年63岁,赵先生于2006年在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赵先生所有,2007
未经公证的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去世,如何处理? 北京房产赠与纠纷律师网:北京赵先生今年63岁,赵先生于2006年在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赵先生所有,2007年1月份,赵先生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干女儿李小姐,并签订了
赠与合同。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未经公证的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去世,如何处理? 北京房产赠与纠纷律师网:北京赵先生今年63岁,赵先生于2006年在东城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赵先生所有,2007年1月份,赵先生决定将该房产赠与干女儿李小姐,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随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赵先生一直在该房内居住,房产证也一直在其手中。2008年8月份,赵先生因事故不幸死亡。关于该房产赠与的法律效力问题,双方家庭产生了争议。 赵先生家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本案的赠与行为属于可以撤消的行为,且赠与并没有过户也没有进行公证。 李小姐家人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的生效不以公证为要件。即使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赠与合同的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既然赠与合同产生的是赠与人赠与财产之债务,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如果继承其遗产,则需偿还其债务,也就是这个赠与的债务则其继承人承担,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遗产,那么受赠人只能请求遗产处理机关来清偿。 另外,《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按此规定,房屋赠与是房屋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的房屋赠与合同,自该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这个角度来说,李小姐可以要求赵家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网认为,本案争议房屋虽然没有办理公证。但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赵先生的家人或者遗产继承人应该继续履行。从另外一个理解,我们也倾向于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该赠与其实属于遗赠的方式。应该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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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赠与房屋过户撤销
撤销赠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你好,现在直系亲属房屋赠与需要赠与公证么
因房产赠与公证需要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公证就是公民将属于本人的房产赠与给受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一是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二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三是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 第192条规定了受赠人可以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特别提醒,办理房产赠与必须慎重。 如果要办理“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公证申请表。并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的具体明确。如应写明坐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5.受赠人不满法定年龄的,应当由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其办理;
6.公证员要求与其相关并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