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管辖
更新时间:2015-01-0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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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
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2.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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