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证收费
更新时间:2019-04-29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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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处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计价费(98)814号文件,按照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应当按规定收费”。公证处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发的计价费(98)814号文件,按照不同的公证事项,主要实行两种收费办法: (1)按件收费。如公证证明
公司章程、证据保全等,即按每件100—1000元分别收取公证费; (2)按标的总额收费。如证明房屋转让、买卖、经济合同等,即按合同标的1%—0.05%分别收取公证费。如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当事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公证处减收公证费 。 公证证明事项收费标准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80元/件 证明文书副本、节本、译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法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80元/件声明书、委托书 200元/件非财产性民事协议:赡养、抚养、
变更抚养权、 寄养、监护、解除收养关系等 2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家庭财产分割、
遗产分割、 民间借贷、还款协议、婚前
夫妻财产约定、离婚财产 分割、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等 400元/件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收益额的2% 最低200元 遗嘱类公证 遗嘱 400元/件 保管遗嘱 10元/件/月 清点遗产 450元/件 保管遗产 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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